八千億元優惠購屋貸款證券化

發佈時間: 2003-06-20 16:13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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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政部表示,創始機構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辦理房屋抵押貸款移轉,並擔任服務機構繼續收取「八千億元優惠購屋專案」之利息補貼及轉交特殊目的信託,毋須另行申請內政部、中央銀行及本部核准。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立法施行後,已有多家銀行積極辦理房屋貸款證券化業務。但目前大多數房貸附有最高限額抵押權,而依最高法院見解,除非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而轉為一般抵押權,否則其移轉應取得原借款人同意。由於銀行一方面不太可能取得每一個房貸借款人同意,另一方面又不願意將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而轉為一般抵押權,因此證券化之資產池多選擇以一次撥貸型房貸為其標的。而近年來推出的理財型房貸,均為循環型貸款,資產池之數量略嫌不足,會選擇加上一些政府優惠貸款之房貸。資產池因含有大量的政府優惠貸款,利息補貼得否一併信託或讓與,政府是否繼續編列預算支應,利息補貼應撥給創始機構或特殊目的信託,似不明確。 財政部經研議後認為,創始機構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辦理房屋抵押貸款移轉,性質如屬債權讓與,除原貸款契約有特別約定不得讓與者外,原則上無須取得原借款人之同意,原貸款契約之性質亦未變更。八千億優惠購屋專案貸款,係行政院為減輕民眾購置住宅之利息負擔所為之措施,「金融機構辦理八千億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作業簡則」並未規定辦理房屋抵押貸款移轉應取得內政部、中央銀行或財政部同意。經證券化後,民眾享有之補貼利率,應不致因債權移轉而取銷。金融機構之收取權,亦得依約定隨同移轉予特殊目的信託。而目前實務上為處理便利,均係由政府指定之經理行庫,與各承辦金融機構訂定相關請撥核轉契約,由經理行庫將利息補貼直接撥入承辦金融機構。創始機構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辦理房屋抵押貸款移轉,並擔任服務機構繼續收取「八千億元優惠購屋專案」之利息補貼及轉交特殊目的信託,不會影響政府繼續編列預算。 但由於「金融機構辦理二千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作業簡則」,係內政部、央行及財政部會同訂定,財政部為釐清疑義,分別函請內政部及中央銀行表示意見,並獲得二機關同意。中央銀行並要求銀行事後將承作該項業務概況函報各有關主管機關。 財政部表示,房屋貸款證券化尚待克服之障礙還包括,各地地政機關希望內政部能作出統一函令,明訂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辦理之抵押權移轉變更登記或信託登記,其申請文件格式、填寫範例及應備書件,該部將繼續尋求內政部支持。此外,房屋貸款證券化業務主要障礙仍在我國最高限額抵押權制度,不能符合實務要求,可能要透過民法物權編修正草案才能解決。 電話:04-23160106 傳真:04-2313052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