發佈時間: 2000-07-06 14:35:08
第一條 本辦法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。
第二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,得參加經內政部指定單位舉辦之不動產
經紀營業員測定(以下簡稱本測定)
前項規定於外國人準用之
第三條 申請參加本測定者,應以通訊方式繳交下列費件:
一、 報名表。
二、 身份證明文件。
三、 報名費。
四、 申請人最近一年內直四公分,寬二點八公分正面脫帽半身相片
二張。
五、 其他經內政部指定之有關文件。
前項第二款文件,為中華民國國民者,應繳國民身分證影本;為華
僑者,應繳僑務機關或僑居地使領館或經政府認可之當地機構、華
僑團體出具之僑居證明;為外國人者,應繳其護照有關列載英文姓
名、出生日期等基本資料及貼附相片部分影本。
第一項第三項費額,由內政部定之。
第四條 參加本測定者所繳書件,經查明係為偽造或變造者,應不准其應考;
其已應考者,應考成績無效。冒用身分者,亦同。
第五條 本測定以選擇題之測驗方式為之,分下列二件,每科一百題,每題一
分,以平均六十分以上為合格:
一、不動產基本法規:包括民法總則編及債編、土地法、土地稅法、契
稅條例及房屋稅條例。
二、不動產經紀法規:包括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及其他施行細則、公
平交易法、消費者保護法、內政部定訂之不動產交易契約書範本、
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。
第六條 本測定得分區辦理;其地點、日期等事項,由內政於測定日二個月前
公告。
第七條 經本測定合格者,由內政部發給不動產經紀營業員測定合格證書。
第八條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參加本測定,使測定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,
其成績無效;已核發測定合格證書者,撤銷之。
第九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,由內政部定之。
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佈日實施。